一、自考免考条件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成人高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有效期内的名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中的课程。
2. 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或同专业本科段自学考试,可免考有效期内的名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中的课程。
3. 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60%的考生,可免考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课程代号0015)、英语专业的“综合英语”课程和专科专业的“英语”课程;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笔试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专科的“英语(一)”课程(课程代号0012),取得全国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笔试三级合格证书者可免考本科非英语专业“英语(二)”课程(课程代号0015)。
4. 取得“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无纸化考试”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该课程的理论考试和上机实习考核;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理论考试和上机实习考核,取得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的理论考试和上机实习考核。
二、自考免考手续
1. 需免考且取得1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每年3月(9月)1至15日到档案所在地招考办填写《申请免考登记表》,提出免考申请。3月(9月)16至30日各区招考办集中到省自考办办理审核手续。
2. 免考考生必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学历证明、成绩证明及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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